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和應急管理技術支撐體系,規范專家庫管理,發揮專家的專業指導和技術支撐作用,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和應急管理工作水平,提高房屋市政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效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和應急管理專家庫的建立、維護、使用以及專家資格和行為的管理。
第三條 本專家庫包含質量、安全和檢測三大類別,共設13個專業。各專業專家同時為本專業應急管理專家。
工程質量類:1.房屋建筑工程;2.軌道交通工程;3.道路工程;4.橋涵工程;5.巖土工程等。
施工安全類:1房屋建筑工程;2.軌道交通工程;3.道路工程;4.橋涵工程;5.裝飾裝修工程等。
工程檢測類:1.見證取樣類(含土建原材料、安裝原材料、市政原材料進場檢測等專業);2.專項檢測類(含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筑幕墻、鋼結構、軌道交通等專業);3.起重機械檢驗檢測類等。
專業類別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四條 市住建管理部門是本專家庫的管理部門,負責市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和應急管理專家日常管理。
第二章 專家的條件與聘任
第五條 專家庫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正誠信,廉潔自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無違紀違法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督、咨詢、檢測等相關工作原則上10年及以上,熟悉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和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地方現行標準,具有扎實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
(三)工程技術人員應具有建筑、結構、巖土、道路、橋隧、建筑機械、施工管理等專業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校教師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
(四)身體健康,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5歲。
具有較高學術或技術影響,在行業內有較高權威性的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要求、專業年限和年齡條件限制。
第六條 專家聘任采取申請聘任和特邀聘任兩種形式,以申請聘任為主。
申請聘任遵循下列程序:
(一)個人申報。符合條件的人員按專業類別向所屬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二)單位推薦。所屬單位遴選優秀技術人員,向市住建管理部門提交人員申報材料;
(三)專家評審。由市住建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申報人員進行專業評審;
(四)審核認定。由市住建管理部門組織對評審通過的專家申報材料進行審定;對通過審定的專家名單,由市住建管理部門在其官網公示,公示期滿后頒發電子證書。
市住建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直接邀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專家,并頒發電子證書。
第七條 專家任期一般為2年,任期屆滿可根據工作情況續聘。
第三章 專家的任務、權利、義務
第八條 專家的主要任務:
(一)參與起草有關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地方標準、應急預案;
(二)參與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檢查、巡查;
(三)參與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技術咨詢、事故調查;
(四)參與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投訴的鑒定;
(五)承擔有關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和應急管理的培訓授課任務;
(六)參與房屋市政工程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鑒定和評估工作;
(七)參與房屋市政工程相關的其他技術管理和咨詢活動。
第九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有關單位的邀請,以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和應急管理專家的身份參加有關技術指導和咨詢活動;
(二)不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和影響,尊重科學、實事求是,提出專家咨詢意見;
(三)到被檢查、咨詢的項目進行實地勘察,查閱相關資料,聽取有關單位對相關內容的介紹;
(四)按規定領取檢查、咨詢等工作報酬;
(五)在遭受與檢查、咨詢等工作有關的不公正待遇時,向相關部門、單位提出申辯、控告;
(六)對專家庫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條 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建設工程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及管理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回避原則,并接受住建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科學、客觀、公正地為委托單位提供相關技術指導和檢查、咨詢等服務,并對檢查、咨詢等工作結果負責;
(三)將個人信息、年度履職情況和相關檢查、咨詢信息及時上傳至專家管理信息系統;
(四)積極參加住建管理部門組織的技術管理、咨詢活動和應急處置工作,按時完成委托的工作任務;
(五)不得泄露工作秘密或其他不準公開的工作內容;
(六)不得接受超出檢查、咨詢合理報酬之外的現金、有價證券、禮品等;
(七)向住建管理部門及時舉報或反映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違紀違法行為或不正當現象。
第十一條 專家回避制度
專家參與項目評審、咨詢、檢查等活動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一)專家本人或其近親屬在項目單位任職或持有股份的;
(二)專家本人或其所在單位與項目單位存在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專家近三年內參與過同一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活動的;
(四)專家與項目負責人或主要參與人員存在師生、同單位任職、近三年內共同承擔項目等可能影響公正性關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專家獨立、公正履職的情形。
回避程序:
(一)專家應在接受任務前主動申報關聯情況并申請回避;
(二)市住建管理部門發現專家存在應回避情形的,可直接要求其回避;
(三)項目單位或利害關系人提出回避申請的,需提供書面說明及相關證據,市住建管理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違反后果:專家未主動回避或隱瞞關聯情況的,一經查實,由市住建管理部門取消其專家資格,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庫;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專家的選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 全市各級住建管理部門開展質量安全、檢測和應急管理工作需聘請專家作為技術支撐的,從專家庫中抽取。有關單位應根據工作內容和性質,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選用相關專家。
第十三條 專家庫實行信息化動態管理,市住建管理部門根據專家參與率、咨詢意見采納率、投訴率、工作業績及綜合評價結果等情況,對專家進行考評,考評標準包括但不限于:
(一)參與率:專家參與技術指導和咨詢活動的次數;
(二)咨詢意見采納率:專家提出的咨詢意見被采納的比例;
(三)投訴率:專家被投訴的次數及投訴處理結果;
(四)工作業績:專家在技術指導和咨詢活動中的表現和成果;
(五)綜合評價:專家在職業道德、專業能力、工作態度等方面的綜合評價。
考評成績將作為專家任期屆滿后續聘的重要依據之一。對考評優秀專家授予“星級專家”稱號,優先推薦參與國家級項目評審。
第十四條 專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請單位報市住建管理部門核實后取消專家資格:
(一)弄虛作假偽造申報資料的;
(二)嚴重過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違背職業道德或回避原則,在從事專家活動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四)被抽取后,無故不參加住建管理部門組織的應急管理工作的,或一年內不少于三次因個人原因未能完成委托工作任務的;
(五)未按要求將個人年度履職情況及時上傳至專家管理信息系統的;
(六)泄漏工作秘密或其他不準公開的工作內容的;
(七)接受超出檢查、咨詢合理報酬之外的現金、有價證券、禮品的;
(八)未按規定回避關聯項目,影響評審、咨詢活動公正性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專家對取消資格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市住建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并提交證據。復核申請應在收到取消資格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市住建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復核并作出最終決定。
第十五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聘請單位報市住建管理部門核實后取消專家資格:
(一)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行專家職責的;
(二)因年齡超限、工作調動或其他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從事檢查、咨詢活動的;
(三)本人提出申請,要求退出專家庫的。
專家對取消資格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市住建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并提交證據。復核申請應在收到取消資格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市住建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復核并作出最終決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專家在工作中有違法、違規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可向市住建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投訴處理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延長15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及被投訴專家。復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訴涉及多個專家或多個項目的;
(二)投訴涉及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投訴涉及專業技術問題需要專家鑒定的。
投訴處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理投訴:市住建管理部門應在收到投訴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調查核實:市住建管理部門應在受理投訴之日起15日內完成調查核實;
(三)處理決定:市住建管理部門應在調查核實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四)告知結果:市住建管理部門應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及被投訴專家。
第十七條 由于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專家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