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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業協會章程

2022年修訂草案)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西安建筑業協會,英文譯名為Xi'an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XCIA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本市建筑行業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以及有關專業人士自愿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經西安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以及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全市范圍內團結建筑業相關單位及專業人士,為行業和會員提供優質服務,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為促進全市建筑行業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加強誠信自律建設,提高自身公信力。樹立誠信自律,服務社會理念,公開社會組織的宗旨、業務范圍、服務內容及標準、收費項目及標準,不亂收費、不搞價格壟斷、不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第六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西安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西安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設在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安東街110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探討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會員和建筑業企業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研,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參與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市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委托或自行參與組織制定標準規范,組織行業統計、誠信評價、達標評估等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建筑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加快轉型升級,加強科學管理,推動科技創新,開展節能減排,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增強市場競爭力;

(五)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行為,履行社會責任,促進企業誠信建設,推動發展社會公益事業,開展行業創先爭優活動,表彰優質工程、先進企業、優秀個人等;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相關活動,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七)加大宣傳工作,編輯、出版會刊,運營網絡宣傳平臺,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行業市場信息, 推廣展示西安建筑行業動態、成就與科技創新成果等;

(八)組織開展建筑業各類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建筑業企業和從業人員素質;

(九)發展同國內外同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承辦政府部門、上級行業協會和其它社會團體及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十一)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建筑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

(四)單位會員應為本市范圍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修工程和勘察設計、教育科研等企事業單位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五)個人會員是熱心西安建筑業,取得建筑業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勞動模范。

第十一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優先獲得本會的信息服務及會刊等資料;

(六)建議本會就行業和企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七)參加和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本會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工作方針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的,由所在單位另外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1/3的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任期不超過兩屆;秘書長為專職,一般應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經理事會審定在社會上招聘;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善于聯系群眾,工作深入,作風民主,協調組織能力強;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本會法定代表人也可由會長委托其他合適人選擔任,但須經理事會同意,并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的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依照章程規定,負責處理本會運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負責本會的全面工作,向理事會負責;

(二)協助會長負責本會的制度建設、隊伍建設和本會工作的決策;

(三)協助會長檢查督導本會會議形成的各項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四)協助會長負責本會的經費預算、決算的審驗、監督和財務的審批以及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五)協助會長負責本會重大活動的組織領導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本會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則,并檢查落實;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經會長確認后,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本會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的權利及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處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建立黨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自覺接受市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統一領導。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主要經濟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做出決議,并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行業管理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行業管理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2年12月21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西安建筑業協會秘書處設兩部(綜合管理與科技推廣部、質量安全與會員聯絡部)。

綜合管理與科技推廣部電話

82220020

質量安全與會員聯絡部電話

832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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